打击网络享赢面临三难
先,现行法律对于网站的界定不明。对网络打击的主要依据是高法和高检在2005年和2010年发布的两个司法解释,这两个规定解释了网络适用于哪些法律条款,但是对何为网站没有明确界定,这就导致了对游戏平台认定为网站有享赢难度。
由于网络的隐蔽性和虚拟性,游戏平台的犯罪证据很难固定。现阶段机关打击网站主要依靠查明游戏平台在线人数、资金交易量等方面的电子数据,但此类电子数据网络运营商一般只保留一个月时间,查不到电子证据,仅有供述和证言,难以有效证实网络运营商的全部犯罪事实。
第三个困难就是打击“银子商”难。网络的“银子商”单纯倒卖虚拟游戏币,不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“为网站提供资金结算服务”的行为。
导师表示,鉴于享赢行为涉及到以或游戏币、等作为赌资,可能会直接危害各省市的金融监管秩序,因此对享赢的外部监管应该需要金融主管部门的介入。
另外,考虑到享赢是以游戏—文化产业的方式出现的,其具体规则往往蕴含于游戏规则之中,因此,也需要文化主管部门在享赢产品的市场准入审查时严格把关,把那些带有性质的享赢拒之门外。对已经进入市场的享赢是否存在有规则的,还需要文化、、、工信等主管部门联合起来进行严格执法检察和监督。